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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如何区分 论商号权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4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Tags: 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如何区分,论商号权的法律问题

 宋,北京商标无效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如何区分

  平面商标是“主体商标”的对称。以文字、图形、记号或其组合而构成的,仅限于平面、视觉能看得见的商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均属平面商标。中国商标法只保护平面商标。那么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如何区分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如何区分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平面商标的特征


  平面商标合法性是指商标的设计与使用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与规定。例如,法律规定禁止将我国或外国的国旗、军旗等标志作为商标图案。厂商及商标设计者不应采用这些图案作为商标。


  平面商标新颖性是指商标设计应具有独特的构思,新商标与原有商标比较有明显的区别与差异。新颖性是体现商标说明商品来源这一本质特征的必要条件。


  平面商标表现性是指它只有通过实体形式才能得到表现。


  二、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如何区分


  平面商标与立体商标同为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我国商标法中对于商标形式的不同分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不同,立体商标由三维标志构成,从视觉的角度看,立体商标比平面商标更直观,但是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与平面商标一样,也要具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不具有显着特点的,不得注册为商标。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了三项限制条件: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如果允许将元宵、麻花的形状注册为元宵、麻花的商标,并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元宵、麻花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如电动剃须刀刀片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与其他剃须刀相区别,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允许将这种刀片的形状注册为剃须刀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将有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如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是钻石具有实质性价值必需有的形状,这个事实对任何钻石生产经营者来讲都是不可改变的。如果允许将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注册为钻石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对其他钻石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如何区分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平面商标在数量上居于各种类型商标的首位。绝大部分视觉商标都是平面商标。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您,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论商号权的法律问题

[摘要]商号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及理论研究上的误解,使得商号权的保护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拟从探究商号权的真正含义入手,然后分析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域名的冲突并提出若干解决原则,最后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构架



  [摘要]商号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及理论研究上的误解,使得商号权的保护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拟从探究商号权的真正含义入手,然后分析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域名的冲突并提出若干解决原则,最后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构架我国商号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商号权 法律性质 法律冲突 立法建议


  一、商号权的法律性质


  、商号、企业名称、字号的区分


  关于商业领域经营主体名称,在现有的论著及立法中都存在着概念混淆的情况。有学者干脆认为三者是等同的,只不过是称谓不同罢了。事实上,它们有着不同的内涵。商号是企业以及其他商业主体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使用的名称。企业名称是表明企业的注册地或营业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等特点的全称。按照国家工商管理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由此可见,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因素。例如,;上海亿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公司的名称。其中;亿唐;是该公司的商号,;上海;属地理名称,;信息服务;属行业公有名称,;有限公司;是其组织形式。在所有的组成部分中,该公司只对其商号;亿唐;享有专有权,而不可能对地理名称;上海;、行业公有名称;信息服务;或组织形式;有限公司;享有专有权。


  仔细分析产生概念混淆的原因,笔者以为对其他法域立法的错误理解、借鉴是主要的原因之一。根据美国的普通法,产品、 服务或商业企业的描述性词汇,以及人名、合伙名、公司名或特殊地理位置的名称,如被法院承认它们在商业交易中普遍使用,即属于;商号;;在日本立法上,商号指的是商事主体的名称。其中,商人的商号可以是其姓氏、姓名或其他名称,而公司的商号通常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在德国,商号可以分为简单商号和组合商号,简单商号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而组合商号由核心部分和附属部分组成,两部分具有同样的意义和地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国家所指的;商号;在含义上是宽泛的,与我国的;商号;有很大的差别。实际上它可能相当于我国的;企业名称;,也可能相当于我国的;字号;。相应地,上述国家的;商号权;决不仅仅是我国的;商号权;。有学者在引进这一概念时,没有仔细辨别从而造成了混淆。其次,《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将;tradename;纳入工业产权的范围,却未对;tradename;做出界定,国内对此的译法林林总总,这也是导致概念混淆的原因之一。


  按《名称规定》,在我国;字号;与;商号;是同意语。但笔者以为,两者还是有差别的。首先,在我国经营者用;字号;来标明身份古已有之,而作为法律概念的;商号;却是一舶来品。其次,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字号;在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自然人组合的名称,其确立采用自由主义,可登记可不登记,且既可称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自身,也可用于商业营业;而;商号;则是企业在营业时使用的名称,非经登记不可取得。


  以上的区分并非纯语义的区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是关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的规定,其中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值得注意的是,该款没有规定企业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同时,;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的规定又与人身权不得转让的民法原则相抵触。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更多地强调企业名称权是一种人身权而忽略其财产权利的性质。与此相反,一般认为商号权强调的是财产权利,如商号转让权、商号专用权等。


  由于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商号权的法规,本文论述中引用的有关商号权的法规将主要是调整企业名称的法规。


  、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接的一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划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狭义的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一类称;工业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号、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反不正当竞争;另一类称为;文学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另一种是广义的知识产权,按照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将之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设计权、工业秘密权、著作权;另一类是识别性标志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涉及到的有识别性标记的权利。1992年4月;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持此种观点。


  因此,无论按哪一种划分标准商号权无疑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同特征,如无体性、地域性、专有性等。笔者以为,商号权是商标权的邻接权。这是因为:商号与商标一样,其最终目的都是生产者、经销者用来区别不同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它有利于商号的拥有者增强其竞争能力,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使用商号与使用商标一样能起到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出处、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广告宣传的功能。商号权与商标权的联系十分紧密,它们都是一种商事主体的专有权,可以转让,其侵权也非常相近。商号权的行使与商标权密切相关,有时不同主体间的商号权、商标权会产生利益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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