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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到他人网络发帖的诋毁,如何维权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3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Tags: 遭受到他人网络发帖的诋毁,如何维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宋,北京商标无效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遭受到他人网络发帖的诋毁,如何维权

遭到他人网络发帖诋毁应当如何维权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咨询:

我开了一家个体餐厅,生意红火,聘请了2名厨师和3名小工。上个月,几名顾客在我的餐厅吃饭时,因上菜慢了而发生矛盾。事后没几天,某网站上出现了两篇捏造我使用地沟油、诋毁我餐厅声誉的文章,致使餐厅生意冷清。我对该不实报道进行了调查取证,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也没有查清是谁干的。现在餐厅面临着生存危机,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厨师和小工也先后被我解雇。我应该怎样来维权呢

法律分析:

首先,该网站和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不久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网络用户的文章捏造事实、诋毁餐厅,而网站予以刊发,显然侵犯了你及其餐厅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

其次,该网站或网络用户应当承担侵权。根据规定,你除有权要求该网站停止侵害、删除网络信息、赔礼道歉外,还可以请求给予下列赔偿: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和聘请律师所支出的符合收费标准的律师费。赔偿财产损失。你的餐厅在他人实施侵权后,公众的信赖度降低,生意冷清,甚至面临生存危机,因此而减少的经营收入,侵权人应当赔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个体工商户应当适用自然人的法律保护。本案中,他人的侵权行为损害了你及其餐厅的名誉权,给你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你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最后,你可以选择便于诉讼的管辖法院和被告。根据规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为方便诉讼,你可以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包括网站和网络用户,但网络用户往往无法确定,因此在起诉时应选择网站为被告。原告起诉网站后,如果网站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可以请求法院责令网站提供能够确定的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作出是否责令的决定。在法院查清网络用户后,原告有权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

相关法条:

另外,《侵权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因此,即使将网络用户追加为被告,如果网站对侵权行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防不胜防,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找到有效根治的办法。那么,我们该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策有哪些呢详情请见下文。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

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著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对于”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定。在网上,对于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的确认也比以前更加困难。

网络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其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网络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对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管理规范;二是从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三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可以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四是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达到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

二、数据库的保护

数据库是信息资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应既能促进民族数据库资源产业的发展,又要避免和减少西方发达国家对数据库资源的垄断,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构建一个完善的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体系。

三、域名的保护

域名,又被称作网址,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争端及其法律调制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传统法律理论所未涉及的。

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2001年7月24日,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是我国目前最直接的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国际上各国的司法解决途径,最重要的是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对域名知识产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络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使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是,在没有制定专门域名保护法之前,为了便于域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应该先扩大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中某些条款的解释。

三、专利权的保护

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数据显示,在过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仅在2006年受理过1起涉及专利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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