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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中的高新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Tags: 气候变化,高新技术,知识产权
12月11日清晨,在德班召开的第17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终于拉上了帷幕。由于发达国家缺乏诚意,“巴厘路线图”谈判仍未完成,关于气候变化中的高新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各方博弈的焦点之一,呈现日趋激烈的态势。

  参加过多次气候谈判的人,喜欢把谈判戏称为“靠谱会”,这是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英文简称“COP”的谐音而来,但其实在很多关键问题上一直都不“靠谱”。长期以来,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在技术转让议题上进展缓慢。技术转让问题的突破,有赖于发达国家的诚意,有赖于气候变化谈判整体取得平衡进展,尤其是关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和绿色气候基金的进展。但在此问题上,目前发达国家态度消极,影响着技术转让活动的有效进行。各方观察家普遍认为,发达国家不愿意也不可能将作为核心竞争力的绿色技术拱手相让给发展中国家。因此,知识产权问题依然是横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发展中国家视其为技术转让的壁垒,而发达国家则将其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工具。因此,各方的博弈日趋激烈。

  时至今日,“依靠低碳技术,促进绿色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低碳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都掌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手中,从而也使其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并轻而易举地占据了全球低碳经济市场的制高点。而发展中国家既要花费巨资,购买大量的欧美国家的低碳技术装备;同时还要购买大量的碳排放权指标,不但加重了自身的负担,不合理地成为低碳经济的“埋单”者,也使自身发展的步履更为沉重。

  在多数低碳技术的专利由欧美等发达国家掌握、难以实现转让的情况下,如何在自身的发展道路上有效突破知识产权壁垒,就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当务之急,中国尤其如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要提升低碳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各级财政,以政府采购、科技发展基金和职务发明奖励等多种形式大力支持风电、核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尽快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其次,要立足实际,高度重视和深化技术引进工作。对于一时难以掌握又急需的关键技术,可以尝试通过技术互换协议、技术合作协议和出资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技术实力雄厚的外国企业集团合作,引进、共享其拥有的技术专利。在此基础上,一定要对其进行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开发,逐步从外围专利向核心技术专利推进。

  再者,要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自主创新提供服务。一方面,建立低碳行业主导产品和关键技术专利检索、分析和预警平台,掌握国际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提供信息基础;另一方面,围绕行业发展需求,探索多种方式,提供务实的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专利信息利用,促进自主创新。

  令人欣慰的是,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的努力追赶,我们已经在相关技术方面拥有了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这也是我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作用日益突出的一个基础条件。应该说,在知识产权上实现大的突破,才是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关键,也是在气候变化的知识产权博弈问题上掌握更多主动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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