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注册域名的注销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根据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域名持有人申请注销已注册的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注销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