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北京时代科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第9288671号商标撤销申请行政纠纷案
异议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北京时代科华科技有限公司(巨皓委托人)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288671号“FIND”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行政纠纷案,巨皓收到了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693号胜诉判决书,商评委决定:第9288671号第9类"FIND"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
【案情介绍】
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1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时代科华科技有限公司第9288671号第9类“FIND”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时代科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1月14日至2019年01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材料。
北京时代科华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巨皓知识产权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北京时代科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商评委决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9288671号第9类"FIND"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因此,巨皓代理北京时代科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第9288671号商标撤销申请行政纠纷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