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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翻拍《大头儿子》被判侵权 向杭州一公司赔126万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7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Tags: 央视翻拍,大头儿子,侵权


导读:对很多80后来说,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儿时快乐回忆。前段时间,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央视2013年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构成侵权,要求央视动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对很多80后来说,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儿时快乐回忆。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3个可爱的卡通形象令人印象深刻。


不过,这三个可爱的卡通形象,却引发了一场官司。前段时间,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这三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为该公司所有,央视2013年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引用了这些形象,构成侵权,要求央视动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近期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央视动画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向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6.612万元。

 

杭州公司:2012年原作者将著作权转让公司


早在90年代中期,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由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完成,一经播出后风靡全国。


不过,这部动画片背后隐藏着很多不为人知的故事。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人物设计者是刘泽岱。退休前,刘泽岱在上海科影厂做美术设计,90年代设计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卡通人物形象后,刘泽岱并没有和央视签订相关合同来约定三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归属权。


原告表示,在2012年,刘泽岱把这三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


2013年,央视动画公司推出了《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动画电视剧和电影,对这个故事和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进行了改编创作。原告认为,被告将人物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推出《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侵害了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央视动画:原作者设计的只是初稿无权转让


不过在庭审期间,被告央视动画对原告的说法提出了质疑。


央视动画称,在创作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前,该片导演找到了刘泽岱,在导演等人的要求下,刘当场画了3幅画,也就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原型。随后刘泽岱和央视口头约定,这部动画片的造型著作权归央视所有。


央视动画还表示,之后播出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经过了剧组加工制作的,是集体创作的成果,而刘泽岱只是完成了第一步,是个“初稿”。


央视动画认为,3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应该归央视动画所有,刘泽岱不是权利人,无权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署著作权转让合同。


法院:央视动画构成侵权赔偿原告126万元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刘泽岱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012年,刘泽岱将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落款时间均明确认可,转让合法有效。


央视动画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使用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形象,并进行了再次加工创作;法院认为,这样的行为属于对原作品的演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法院认为,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而央视在拍《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时,未向原作者许可,故构成了侵权。


不过,法院并没有最终判决央视动画停止侵权,法院给出的解释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故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判决央视动画赔偿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共计126.612万元。(记者 施宇翔;通讯员 滨法;编辑 汪江军)

来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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