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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版权 不可缺失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9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红岩上红梅开,千里冰霜脚下踩”、“十送红军转回来,武陵山巅搭高台,盼望红军打胜仗,盼望亲人早回来”等,你方歌罢《红梅赞》,我便开唱《十送红军》。近年来,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翻唱红歌的热潮。有关专家指出,对红歌的再演绎目的是使其更加符合时代的口味,引起年轻人的共鸣,因此既要体现对原作版权的尊重,也要注意红歌本来所表现的时代内涵和精华,做好红色文化的传承。

  演唱红歌需要获得授权

  从新中国60周年大庆到党的90华诞,两年来,红歌热潮呈持续升温状态。2009年,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推出了红歌翻唱合辑《红星闪闪》,包括李宇春在内的诸多当红偶像歌手以红歌新唱的方式来表达年青一代对党和国家的感情。时隔两年多,当笔者再次联系天娱传媒版权部有关负责人时,对方依然对《红星闪闪》的版权协调事宜记忆犹新:“《红星闪闪》合辑得以顺利录制,离不开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密切合作,从精心选曲到购买版权,体现了天娱传媒对版权的尊重。”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红歌的本质依然是版权的创造,是拥有版权的作品,如果版权人加入音著协,任何人只要通过合法程序向音著协申请对歌曲的使用许可,并支付相关的授权费用后,音著协就可授权其使用。

  此外,除单独发表歌曲外,红歌翻唱还涉及在新编影视剧中作为插曲出现时的版权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曹新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列举了新近热播的电视剧《洪湖赤卫队》的例子。曹新明认为,像《洪湖赤卫队》中的《小曲好唱口难开》、《洪湖水,浪打浪》等歌曲,如果是重新请人演唱,需要考虑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如果是仍然借用原版歌剧电影中的演唱者演唱的歌曲,则还应征得演唱者的许可。

  红歌是无形资产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红歌需要传承,将影响过中国好几代人的历史经典歌曲发扬光大。2009年,当红歌手胡彦斌发布了新专辑《红歌》,音著协总干事屈景明在谈及这张专辑时表示,胡彦斌对经典红歌的新唱,在忠于原作弘扬主旋律的基础上,给经典红歌增添了很多时尚和流行的元素,易于被当今社会接受和传唱。

  很多专家学者表示,由于红歌的特殊背景,红歌翻唱不能完全等同于其他类型歌曲的翻唱演绎,需要从翻唱筹备到制作的每一个环节中,都体现对版权的尊重、对精神内涵的传承。好的处理方式会进一步发挥红歌的特点,为歌曲注入新的生命力;而不好的处理方式则可能破坏红歌原来所表现的真正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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