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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8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树立“信用宁波”的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本意见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必须围绕建设“信用宁波”这个目标,深化改革现有监管方式,实施长效监管,打击信用缺失行为,扶持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升社会中介机构特别是各类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整体信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引导、扶持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计划通过二年的时间,明显提升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整体信用度,逐步完善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制度,实现各监管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规范和发展中介服务业应当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体制创新与国际惯例接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以同国际惯例接轨作为长远目标。必须紧密结合宁波实际,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推动改革深化。
  (二)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通过制订规划、研究政策、加强监管、发布信息等形式,进行间接调控,把部分职能交由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管理。
  (三)培育发展与清理整顿结合。在大力发展中介组织的同时,也要对少数中介组织非法经营、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损害社会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促使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四)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中介组织的行业跨度大,市场发育程度不一,要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工作措施
  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同时从政策、体制、机制上为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条件,给中介组织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一)积极营造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中介机构合法诚信服务
  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争创我市体制新优势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以讲信用促发展的观念,组织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大力支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不懈地推动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重视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建设中介机构信用环境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积极倡导中介信用观念,引导中介机构加强信用管理,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公民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其素质,牢固树立自律意识,在行业内形成一种合法诚信服务的道德风尚和舆论导向。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加快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
  改善社会中介服务业产业结构,合理确定社会中介服务业发展目标和重点,注重提高社会中介服务业的档次,实现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相结合,城市服务体系与农村服务体系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总体效益。充分调动各方面兴办社会中介服务业的积极性,积极引进国内外实力强、信用度高的中介机构。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资渠道,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业。
  要加快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及时掌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在协会内及时通报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处罚等情况,做好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三)依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整顿中介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违法中介行为,净化中介市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能,严厉查处非法中介活动,着重查处出具虚假验资、审计、评估报告、认证、买证、卖证和其它虚假证明材料,发布虚假信息,合同欺诈,串通舞弊等信用缺失行为和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从事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
  重新清理登记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形式。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已登记注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登记,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纳入而未纳入工商和社团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在清理整顿基础上限期办理工商和社团登记。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要按照公司法和机构规范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
  (四)加强行政指导制度,引导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1.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社会中介机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必须在工商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社会中介机构设立条件审查,严格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质认定,严格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把好社会中介机构行政审批关。
  2.建立社会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自律和监督作用,由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自律及惩戒规则和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实行资质升降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机构,取消其经营资格。
  3.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中介执业资格考核制度。对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执业。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资格、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违法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4.建立社会中介机构长效监管体系。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监管等新型管理模式,通过各种有效的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以教育督促、引导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处罚手段,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对信用良好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其发展,增强其竞争力;对有一般信用缺失行为的中介机构重在教育,促其认识到“失信”的危害性和“诚信”的重要性,引以为戒,引导其诚信服务;对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宁波信誉的中介机构,应予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记录、警示、公示制度
  1.建立中介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行为的信用记录。中介机构信用包括中介机构优良的经营行为和不良违规违法行为两个方面。各职能部门要以中介从业人员的资质、执业记录、遭受投诉情况等为主要内容,建立信用档案。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毫无保留地提供本部门监管的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2.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警示制度。各职能部门要针对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制定相应的警示、处罚办法和机制,实施对不良信用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教育、警示和处罚,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并依托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设立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警示窗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失信、违法行为,或尚未构成违法但可能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侵害的行为,采取警示和防范。
  3.建立中介机构信用公示制度。要按照宁波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在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上公布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构筑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
  1.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行业分类、经营服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从业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网址、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认证、资信、纳税、用工、资质、知识产权、综合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口联系,加快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采取电子交换的方式,收集有关中介机构信用方面的资料,逐步充实和及时更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库,实现数据共享。
  2.加快信息化建设,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建设提供网络技术平台和数据资源平台。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工商部门要加快软件开发,尽快完善管理软件的开发工作,要积极开展并尽早向全社会开通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务求实效。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工作系统性强、工作面广,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建设“信用宁波”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二)加强领导,健全管理网络。一是健全以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中心内容的中介机构管理网络等,从多层次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二是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研究制定宁波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库中设立中介机构信用数据模块。三是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中介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是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做到人员、机构、职责、方案的“四落实”,即要确定一名具体抓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分管领导、一个负责具体实施的处室、一名具体承担日常事务的人员、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二是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提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司法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投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量服务、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科技部门:负责技术产品交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信息咨询、专利代理、技术入股认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机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民间组织、婚介服务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事部门:负责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贸易部门:负责拍卖、典当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检验检疫报检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清理整顿、规范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37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对各类无证无照中介活动和违法中介行为,要进行清理整顿,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同时,对在清理整顿中查获的典型案件和大要案要向社会曝光,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在此基础上,对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高、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要给予引导扶持,促使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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