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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律师代理常荣公司成功应对日本人在最高法院的再审申请

发布时间:2016年1月6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Tags: 陈福 专利律师 最高法院 再审

日本社生方制作所向淄博中院起诉常州常荣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经审理,淄博中院判决常州常荣公司构成侵权。

常州常荣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经审理,山东高院推翻一审判决,判定常州常荣公司不构成侵权。

日本社生方制作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本人代理常荣公司积极应诉,在最高法院组织各方当时询问过程中,从被控产品与权利要求1相比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角度出发,进行争辩。对方明知胜诉无望,主动提出撤回申请。最高法院做出了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至此,本案已审结,我方大获全胜。裁定书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8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株式会社生方制作所。住所地:日本国名古屋市南区宝生町四丁目30 番地。

      法定代表人: 木村重夫, 该公司社长。

      委托代理人: 闰文军,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宁波生方横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

路51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立荣,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闰文军,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斗审'被告马二审上诉人) : 常州常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 省常州市新北区新四路99 号。

      法定代表人: 匡成效,该公•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剑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美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 20 号时代大厦A520 室。

      法定代表人: 庞昆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方制作所(以下简称生方制作所)、宁波生方横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常荣电器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美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 )鲁民三终字第65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生方制作所和横店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已于2014年9月22日期限届满。

      本院认为,生方制作所和横店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生方制作所、宁波生方横店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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