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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5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所谓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把作品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图像组成,并且必须借助于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产生视觉、听觉或者视觉听觉同时作用的作品。

      电影作品,首先应创作电影剧本,在此基础上,经导演、演员、配音、置景、摄制、剪接、合成而制成的影片,在该片合成完成之前的阶段性成果,不能称之为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单指经剪接合成而成的电影片,而不指完成之前的任何阶段性成果。

      电视、录像作品仅指以拍摄电影的方式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电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具有复合性,其中影视片享有影视作者著作权,音乐插曲享有音乐作品著作权,镜头享有摄作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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