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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盗用公司诉索赔法院判侵权者赔偿50万元

发布时间:2016年9月5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日前,天津市一知名化妆品公司发现自己的商标被盗用,并且一盗用者还生产存储假冒自己公司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及包装物。化妆品公司将盗用者和假冒者一起告上法庭。

  天津某化妆品公司于2006年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发用类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等的生产和销售,公司已经取得化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2007年8月,该公司的化妆品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桑坦德公司自2008年开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标有放大、突出使用化妆品公司商标网址的化妆品,同时在仓库储存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及包装物。同时,阎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化妆品葡萄紧肤精华露上使用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于2008年7月从广东省珠海市用集装箱将上述产品运至桑坦德公司存放。得知这一情况后,天津化妆品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桑坦德公司作为从事化妆品研究、制造、销售的公司,明知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在市场的知名度,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放大、突出使用化妆品公司商标网址的化妆品,同时在仓库储存假冒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及包装物,其行为属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导致公众误解的情况,构成了侵犯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阎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化妆品葡萄紧肤精华露上使用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并从广东省珠海市用集装箱将上述产品运至桑坦德公司存放,其行为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桑坦德公司为阎某侵权产品提供仓储,并意图销售,与阎某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桑坦德公司和阎某赔偿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报纸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通讯员张晓敏记者王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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