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核准注册的商标为什么还要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6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正文: 核准注册的商标为什么还要公告?
        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后3个月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将核准该商标的注册。
        所谓注册,就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商标登载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载的内容有: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注册的有效日期、商标的图样及指定的商品等。按照《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这样经过注册的商标就开始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商标局在将商标登载在《商标注册簿》上的同时,将核准注册的决定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同时向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由于注册登记的内容与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完全相同,因此为了节约版面,核准注册的决定在公告时不再刊登商标图样,而只刊登注册号、商品类别、注册人、注册日期等内容。
        将商标注册的事实公之于众,是为了使公众准确、完整地了解他人商标专用权,以防止无意侵犯他人的权利。因为商标权利的对象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它不象我们常见的汽车、家具等随手可触,对汽车、家具等有形财产,人们在实际占有的同时即表明其权利了。举个通俗的例子,你买了一件大衣以后,虽然你没有在衣服上写明“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字样,别人也不会动用,因为他知道大衣是别人的,自己没有使用权。对于商标来说就不是这样了。商标是抽象的,要表明对商标的权利,首先要让公众知道你的商标是什么。对于文字商标,我们可以用语言告诉别人商标是由什么字构成的,对于图形商标,恐怕就必须要印在纸上才能使别人知道了。只有告诉公众商标是什么,同时又告诉其该商标已专用,该商标权利才算公之于众,别人才知道不能使用该商标。所以,商标的占有,即建立在商标之上的权利必须通过有效的形式使公众知晓,只有这样才能使公众了解不侵犯该商标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经过注册公告以后,若有人仍然不经允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他就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了,即受到法律的制裁。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