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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常见问题之三:提起337诉讼是否存在特殊规则?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1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3、提起337诉讼是否存在特殊规则?

  美国联邦法典第19编第210条第4、8、12款对337调查申请的内容作了规定。申请者在申请前可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联系电话:202-205-2560)取得联系,并就程序上事宜进行咨询。有关文件副本数量和其他337调查请求相关要求可查询337诉讼指南第二版(10-08)。

  如果基于特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控诉,那么根据委员会规则,该控诉需提供与该主张的权利相关的详细背景材料。例如,在涉及专利侵权情形下,该规则要求控诉方同时提交经证明的每一项主张专利的审查历史,以及该审查历史中所列举的技术参考副本。此外,如果控诉方以许可协议确立自己的主张或者以此支持337条款第1款第3项中定义的国内损害的主张,那么还应提交该许可协议的副本。在发起调查后,控诉方有义务向被控诉方提供相关材料,如每一项主张专利的审查历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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