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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9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中,权利人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权利时,往往会向侵权人发出警告函,以期侵权人能够采取积极的方式,例如通过许可来解决纠纷。

但是,个别权利人向竞争对手甚至竞争对手的客户滥发所谓的警告函,严重影响了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为遏制这种现象,最高院于2002年7月在对江苏高院一个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收到警告函的一方可以以“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为由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最高院于2003年12月在对山东高院和江苏高院的一个请示的批复中,对确认不侵权诉讼和侵权诉讼的管辖进行了规定。该批复涉及的案情为:伊莱利利公司认为华生制药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发出警告函;华生制药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不侵犯伊莱利利公司的专利权;后来,伊莱利利公司在青岛中院提起侵权诉讼。最高院指出,这两个案件均涉及同一个专利,均针对华生制药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华生奥氮平”药品的行为提出诉讼请求,南京中院实际立案受理案件在先,青岛中院应当将其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移送南京中院合并审理。

出人意料的是,对确认不侵权诉讼打开绿灯后,另一种现象产生了:权利人善意地发出警告函后,收到警告函的一方马上在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从而使权利人处于被动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正常行使。

不过,后来发生在浙江省的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使权利人看到了希望。该案的大致情况为:2006年11月27日,淘宝网络公司收到腾讯公司委托律师寄来的律师函,称淘宝网有卖家在出售QQ号码和Q币,并称此种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如淘宝网络公司不履行删除和禁止再次发布的义务,则构成共同侵权。淘宝网络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遂于同年12月5日诉至杭州中院,请求确认不侵犯腾讯公司的知识产权。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为制止知识产权滥用及防止利害关系人滥用诉权而设立的一项诉讼制度,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要以利害关系人收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的立案受理条件。该院查明,被告已于2007年1月5日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了相关著作权民事侵权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了纠纷解决程序。原告在其网站上提供QQ号码销售是否侵犯被告著作权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不会使其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原告主张“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权尚未形成。该院遂于2007年1月25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

在中国,确认不侵权诉讼是一种比较新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它是为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仅通过发警告函而非侵权诉讼的方式,干扰被控侵权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当一方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而另一方又在其他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这是一个对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权利人在试图与侵权方接触时应十分谨慎,最好通过打电话等非正式的方式。如果要发警告函,措辞要非常缓和,尽量避免使用“侵权”、“起诉”等字眼;如果打算起诉,在发出警告函后不要拖延很长时间;如果遇到侵权方先行起诉的情况,可以参考杭州中院的上述观点,争取使案件移送到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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