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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义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4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Tags: 完善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义

 宋,北京商标无效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完善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虽然呈现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调整的局面,但是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和缺陷,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无法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和利益冲突。

1.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虽然呈现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调整的局面,但是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和缺陷,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无法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和利益冲突。因此,制定一部单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统一和较为具体的规定,能够解决现有对商业秘密概念、权属、适用对象、制裁措施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和不足,同时也有利于人们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全面了解和法官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对法律的适用。

2.法律应对中介机构特别是猎头公司的行为加以规范

我国现在缺乏专门规范中介机构特别是猎头公司行为的法律,相关竞业禁止的法律也不完善,致使其挖走单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猎头 公司最早诞生于二战后的美国,因为其挖掘高级人才的强大功能而倍受青睐,很快风靡全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猎头公司在这片土地上迅速发展起来。猎头公司不仅挖人,更重要的是挖技术,挖商业秘密,这是与用人单位心照不宣的默契。而猎头公司的行为通常并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获取、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权行为,而是属于为这些用人单位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行为,是间接侵权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立法应当明确将此类行为列为打击对象。

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采取举证倒置

所谓举证倒置,是指;在特殊类型的诉讼中将本属于原告承担的举证转由被告承担。;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特点,决定了在人才流动中引起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极不利于原告。原告很难举证说明被告取得该商业秘密的途径不合法,而被告举证证明自己的获取途径是否合法则相对容易,因而笔者认为举证倒置更为合理。

4.规定弹性条款,赋子法官自由裁量权

E. 博登海默指出:;由于立法是一般性和指向未来的,所以一项成文法规可能会不足以解决一起已经发生利益冲突的具体案件。;法律规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约定往往无法涵盖瞬息万变的现实情况。而且竞业禁止制度涉及到多种权利和利益冲突,其中的价值判断会由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在立法中要规定弹性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很有必要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义

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

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泄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年龄、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规定:

  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按前述两个规定处以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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