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著作权的享有者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4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一、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