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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3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网站间转载行为,保护作者及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署名权,网络媒体论坛的主办单位及参加第二届网络媒体论坛的相关单位,遵照我国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指权利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信息。

  第三条倡议与会者加入本公约,从繁荣网络作品,发展网络行业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作品的权利信息,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转载行为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第五条不转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

  第六条各网站之间,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

  第七条转载他人作品要尊重其知识产权,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转载他人作品,应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或得到权利人的书面授权。

  第九条有新闻发布权的网站,有权授权他人转载以下作品:

  1网站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著作权人同意该网站授权他人转载的作品。

  第十条各网站均无权许可他人转载本公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作品。

  第十一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忠实原文,不得擅自添加作品内容。

  第十二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保护作品权利信息,不得修改、删除作品的权利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准确标明作者、作品首次发表的媒体名称及首次发表作品时的电头。

  第十四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在作品中,擅自增加“本网(报)讯”、“本网(报)记者╳╳╳”“本网综合报道”“本网特稿”等,使读者对作品出处产生误解的标注。

  第十五条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公约成员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违反公约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尊重作品权利信息的,经著作权人提出有证据的警告后,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签字同意遵守本公约的单位即为本公约的成员。

  第十九条公约生效后30日内,由本公约成员向社会公布公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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