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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 彦:音乐网站深层链接引发著作权大战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评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

案情简介

《闪亮每一天 disk 1》专辑中含有《三秒钟》等15首歌曲;《闪亮每一天 disk 2》专辑中含有《闪亮每一天》等10首歌曲;《爱情来了》专辑中含有《爱情来了》等10首歌曲。上述35首歌曲的演唱者为陈慧琳,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简称正东公司)享有其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权。正东公司陈述上述制品从未授权任何人在互联网上使用。chinamp3音乐极限网站是一家专业性音乐网站,为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悦博公司)所有,网址为http://www.chianmp3.com。世纪悦博公司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收集了有关音乐网站的信息,如地区、歌手、歌单、歌词及网站等,并将有关信息进行选择、编排、整理,提供给用户浏览、使用。通过chinamp3音乐极限网站可以下载正东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陈慧琳演唱的上述35首歌曲。正东公司要求世纪悦博公司赔偿其70万元,并主张5万元人民币诉讼合理支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正东公司系专辑《闪亮每一天disk 1》、《闪亮每一天disk 2》和《爱情来了》的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涉案35首歌曲的制作者权。世纪悦博公司未经正东公司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对正东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正东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了对正东公司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世纪悦博公司立即停止对正东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35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世纪悦博公司赔偿正东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驳回正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世纪悦博公司应对所链接的录音制品的合法性负有注意义务,但世纪悦博公司放任自己的行为,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正东公司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一审判决考虑世纪悦博公司网站页面记载的有关信息、歌曲公开发表的时间、通常情况下相关录音制品制作成本、销售利润及世纪悦博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等因素,对本案损害赔偿数额所做的酌定并无不妥。世纪悦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首先,是如何认定正东公司是涉案音像制品的合法权利人问题。在本案中,原告正东公司主张其为本案争议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为此提供了原告录制的光盘及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针对涉案歌曲出具的权利认证报告,该报告还附有涉案《闪亮每一天》、《爱情来了》陈慧琳专辑正版公开出版物的封面复印件。这份报告经香港具有中国司法部授权资格律师公证,证明原告享有涉案35首歌曲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权,对此被告没有异议。

那么应当如何看待这两份证据呢?国际唱片业协会是我国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认证机构。按国家版权局的指定,国际唱片业协会的认证内容为在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分别受理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和境外委托复制加工录音制品合同时,由国家、地方版权局通过其对涉及该协会会员的录音制品授权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其认证范围仅限于版权管理部门对授权合同的登记。基于国际唱片业协会是我国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认证机构,其出具的认证报告,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案件时认定权利人资格的证据。另外,原告录制的光盘证据的证明力虽然不足,但是对此被告没有异议。因此,《版权认证报告》、涉案陈慧琳专辑正版公开出版物的封面复印件,结合原告录制的光盘和被告的认可,法院认定原告为本案权利人的证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被告对涉案歌曲实施深层链接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问题。由于被告的深度链接行为,导致原告享有权利的歌曲被网民自由下载,对原告造成损害是不言而喻的。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说,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是确定的,因此,被告是否应对其行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这两方面。

如何看待被告对涉案歌曲实施深层链接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呢?第一,对于链接而言,被链接内容构成侵权是认定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录音制作者权利人正东公司明确表示涉案音乐制品从未授权任何人在互联网上使用,而且从正东公司对所主张事实的证明能力、目前唱片公司对互联网上网站使用录音制品的授权情况、互联网上网站传播录音制品现状及本案世纪悦博公司所链接网站的性质,本案世纪悦博公司所链接网站使用的涉案录音制品是非法复制品的事实显而易见。虽然世纪悦博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服务本质上属于链接通道服务,但是,正是因为世纪悦博公司设置链接的行为,为侵权录音制品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使用户得以下载侵权的录音制品,从而使被链接网站的侵权行为得以实施、扩大和延伸。因此,世纪悦博公司客观上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也侵害了正东公司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合法权益。

被告是否存在过错问题呢?世纪悦博公司在其提供的链接服务下,完全有能力对被链接信息的合法性进行逐条甄别,有能力注意到被链接信息的合法性。同时,世纪悦博公司作为专业性音乐网站,其提供服务亦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理应负有更高的对所提供服务的合法性的注意义务。而世纪悦博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三,著作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利益平衡问题。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不至于因保护著作权而阻碍技术的发展,这是审理本案的基本原则。如何掌握这个尺度,要综合考虑网络发展的现状、制品的传播及著作权人利益等多个方面。如果免除提供类似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不但看不到要求提供类似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服务的信息尽注意义务会产生妨碍技术进步、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结果,而且恰恰相反,只能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漠视他人的合法权益,轻慢对其行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从而放纵侵权行为,最终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公正、合理的,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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