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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趣”引发商标侵权纠纷,类别保护不全的隐患你不可不知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4日 北京商标无效律师  Tags: 侵权纠纷

好丽友品牌,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其商标所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旗下有好丽友蛋黄派、Q蒂、好多鱼等等一系列包装食品,且在2018年度中国品牌力指数研究报告里,其口香糖及膨化食品品类销量进入行业前三。


近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将封丘县友趣饮品厂和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好友趣是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之一,原告发现被告友趣饮品厂在生产销售的一款饮料商品,其容器、包装及广告宣传、招商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好友趣”商标,与自身注册使用的第6236874号、第6972285号、第14517055号“好友趣”文字及图形商标很是相似,故而认为友趣饮品厂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除此之外,好丽友公司认为,物通时空作为某食品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友趣饮品厂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因而,好丽友认为两者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06万元。


然而两家被告却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


被告友趣饮品厂答辩称:其仅是个体户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微薄。


更重要的是,友趣饮品厂认为涉案商品是饮料,而此前好丽友公司第8512108号好友趣商标(案外商标)因与友趣饮品厂的友趣商标近似,早在2016年4月26日已经被国家商评委裁定仅在“啤酒、饮料制剂”上予以维持,其余在“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水果饮 料(不含酒精)、花生奶(软饮料)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同时,被告友趣饮品厂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疑问:涉案商品公证产品上显示的“河南省友趣饮品公司”并不存在,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友趣饮品厂生产和销售。


另一被告物通时空公司也并不承认原告的指控,认为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友趣饮品厂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不属于近似商;并且,其公司经营的网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原告起诉前并未接到原告的侵权通知,起诉后已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案件牵涉的友趣饮品厂是否生产销售了涉案商品、商标核定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物通时空公司经营平台的性质等等问题都未清晰,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但是,小编查询了一下“好友趣”商标,发现一些有趣的事。


被告有趣饮品厂在32类成功注册了一个“有趣”商标,时间在2009年,早于原告好丽友公司申请的“好友趣”的2010年。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好友趣”与被告有趣饮品厂申请的在先商标“友趣”近似,因而被驳回。原告所说驳回之事似乎确有其事。


然而,浏览被告有趣饮品厂申请的商标发现,在2016年,有趣饮品厂提交了一枚指定使用在第32类的“好友趣”商标。



看字体和文字排布的方式,却与原告“好友趣”有比较高的近似度。目前,该商标还在待审状态。


很明显,原告因为商标近似的原因在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水果饮 料(不含酒精)、花生奶(软饮料)等商品上已经无法使用“好友趣”商标。


但在原告“好友趣”食品类别第29类、30类、33类商标使用并产生一定知名度之后,被告友趣饮品厂注册“好友趣”商标似乎有揩油的嫌疑。


当然,这些都是好丽友食品公司的商标类别保护不全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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