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子”商标案件
说起“兔子”商标你能想到几个?“MY MELODY”、“花花公子”、“大白兔”等品牌的商标都是兔子。兔子商标惹争议,让我们来盘点一下最火的兔子商标案件!
快乐的兔子——MY MELODY
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2001)商标异字第2376号裁定,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丽鸥公司)就第1348452号“快乐宝比 Happy Buddy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是由福州上绮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绮公司)于1998年11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三丽鸥公司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明显抄袭了“MY MELODY”、“HELLO KITTY”的图形,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请求撤销被异议商标。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的表现手法和外观近似,被异议商标中的卡通图形与申请人于1975年刊登的、且一直使用的MY MELODY卡通图形的主要特征一致,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
2008年8月20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第1348452号“快乐宝比 Happy Buddy及图”不予核准注册。
积极维权的兔子——花花公子
著名服装品牌“花花公子”(PLAYBOY)1953年创立于美国伊利诺斯州。一个调皮的兔头加上PLAYBOY字样,便成了倡导休闲品位的综合标志。目前,PLAYBOY涉及多个领域的商品,包括文件、恤衫、领带、袜子、文具等。
2006年,美国花花公子集团一纸诉状将在香港注册的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新派花花公子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和店铺老板陈某告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美国花花公子集团称,新派花花公子集团3被告销售的衬衫上使用了与其雷同的商标。
花花公子集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更改企业名称,未来商标内也不得含有与“花花公子”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同时还提出了55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
甜蜜的兔子——大白兔
大白兔奶糖是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奶类糖果,前身为1943年成立的上海爱皮西糖果厂。上世纪50年代,该糖果厂被收归国有,并于1959年开始出售作为国庆十周年献礼产品的大白兔奶糖。
目前,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了5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大白兔”、“大白兔小东”等。而且,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该公司在一切现实和潜在的出口国与地区注册大白兔商标。早在2006年时,该公司已在马德里协定的近30个成员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拿到“大白兔”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受阻的兔子——流氓兔
因申请注册中文的“流氓兔”商标被驳,韩国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希玛柔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
2006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流氓兔”一词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韩国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责令商评委限期重新作出决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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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